点击这里咨询在线客服
您好,欢迎登陆山东圣剑医学研究有限公司网站!
全国服务热线:0531-88288712

服务体系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服务体系

1:细胞实验

1.1细胞培养

细胞培养是指从器官、组织中分离出细胞并在体外模拟体内生理环境在无菌、适当的温度和一定的营养条件下使之生长生存,维持结构和功能的培养方法。

1.1.1细胞冻存与复苏

细胞冻存是将细胞放在低温环境,减少细胞代谢,以便长期储存的一种技术。细胞冻存是细胞保存的主要方法之一,起到了细胞保种的作用。细胞复苏则是将冻存的细胞重新活化培养的过程。

1.1.2常规细胞培养

大多数细胞或细胞系的生长通常使用DMEM、M1640等常用的基础培养基并添加10%血清即可正常培养。

1.1.3部分原代细胞培养

原代培养指从组织中分离出细胞后在体外进行的首次培养。

1.1.4共培养

细胞共培养技术是将2种或两种以上的细胞共同培养于同一环境中。

1.1.5其他特殊细胞培养

对于有特殊生长要求的细胞,需选用特殊培养基或在其培养基中添加特殊生长因子。

1.1.6其它

1.2 细胞水平验证实验

1.2.1细胞计数

细胞计数指运用血球计数板计算单位体积中细胞的数目,从而获知细胞密度。

1.2.3细胞转染

细胞转染是指将外源分子如DNA,RNA等导入真核细胞的技术。主要运用于研究基因功能,调控基因表达、突变分析和蛋白质生产等生物学实验。

1.2.4细胞划痕

细胞划痕是检测细胞迁移运动与修复能力的方法,在体外培养皿或平板培养的单层贴壁细胞上,用微量枪头或其他硬物在细胞生长的中央区域划线,去除中央部分的细胞,继续培养至实验设定的时间,观察细胞是否生长至中央划痕区。

1.2.5 Transwell实验

细胞迁移与侵袭实验指将Transwell小室放入培养板中,小室称上室,培养板内称下室,上下层培养液以聚碳酸酯膜相隔,将研究的细胞接种在上室内,下层培养液的成分可以影响上室内的细胞,从而研究细胞迁移、细胞侵袭能力。

1.2.6细胞增殖实验

细胞增殖是生物体生长、发育、繁殖以及遗传的基础。通常采用MTT法、Brdu法、CCK8等检测。

1.2.7稳转细胞系构建与筛选

运用细胞转染等技术将构建好的外源载体导入细胞,并根据不同载体中所含的抗性标记选用相应的药物进行选择性筛选,等到可稳定表达外源基因的稳定细胞株。

1.2.8平板克隆形成等

细胞平板克隆指将稀释至一定倍数的细胞接种至培养皿中,当单个细胞增殖指6代以上,其后代所组成的细胞群体。克隆形成率反应细胞群体依赖性和增殖能力两个重要形状。

2:蛋白相关实验:

2.1细胞组织蛋白提取

2.1.1总蛋白提取:指运用细胞裂解液将细胞或组织裂解后,再运用有机试剂抽提细胞中的总蛋白(总蛋白是细胞中所有蛋白的统称)。

2.1.2核蛋白/膜蛋白提取:核蛋白指在细胞内合成,然后运输到核内起作用的一类蛋白质。膜蛋白指生物膜上所含的蛋白,包括外在膜蛋白、内在膜蛋白和脂锚定蛋白。

2.2 Western blot检测

Western blot又称蛋白免疫印迹,是检测蛋白表达水平的重要生物学手段,是将抽提的蛋白质经电泳分离后,将目的蛋白转移到膜上,然后利用抗体进行检测的方法。

2.3 IP/COIP、

IP即免疫沉淀,是利用抗原蛋白质和抗体的特异性结合以及细菌蛋白质的“protein A/G”特异的结合到抗体(免疫球蛋白)的FC片段的现象开发出来的方法,目前多用protein A/G预先结合在argarose beads上,使之与含有抗原的溶液及抗体反应够,beads上的protein A/G就能达到吸附抗原的目的。通过低速离心,可以从含有目的抗原的溶液中将目的抗原与其他抗原分离。COIP即蛋白免疫共沉淀是以抗原和抗体之间的专一性运用为基础的用于研究蛋白质相互作用的方法。

2.4 ELISA;

ELISA即酶联免疫吸附测定,测定时样品中的受检物质与固定的抗体或抗原结合。通过洗板除去非结合物,再加入酶标记的抗原或抗体,此时,能固定的酶量与样品中被检物质的量相关。通过加入与酶反应的底物后显色,根据颜色的深浅可以判定样品中物质的含量,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

2.5免疫荧光

免疫荧光是指运用具有荧光的标记物标记特异性标记细胞原位抗原,从而使目的抗原能够在星光显微镜下直接观察到的技术。

2.6免疫细胞化学

免疫细胞化学与免疫组织化学的样品不同,免疫细胞化学的实验对象为细胞。

3.病理实验技术

3.1免疫组织化学

免疫组织化学是指带显色剂标记的特异性抗体在组织原位通过抗原抗体反应和组织化学的呈色反应,对相应抗原进行定性、定位、定量测定的技术。

3.2 HE染色

苏木精-伊红染色法简称HE染色法,苏木精染液为碱性,主要使细胞核内的染色质与细胞质内核酸染成紫蓝色;伊红为酸性染料,主要使细胞质和细胞外基质中的成分着红色。

3.3 Tunel

Tunel是检测细胞凋亡的重要技术之一。细胞凋亡时,基因组DNA断裂,暴露的3`-OH可以在末端脱氧核苷酸转移酶的催化下加上荧光素(FITC)标记的dUTP,从而可以通过荧光显微镜或流式细胞仪检测。

3.4其他特殊染色等

4:分子相关实验:

3.1引物设计及合成

引物是人工合成的两段寡核苷酸,在PCR过程中,提供游离的-OH促进核酸的延伸。

3.2基因组提取

基因组提取是分子生物学研究的前提,基因组包括了生物个体遗传性状的全部遗传信息。

3.3普通PCR

PCR即聚合酶链式反应,分为高温变性,低温退火,适温延伸三个程序,DNA双链在高温下解链变成单链,低温时,引物结合至单链DNA并提供游离的-OH,在72℃下延伸。

3.4荧光定量PCR

荧光定量PCR又称实时荧光定量PCR,是通过荧光染料或荧光标记的特异性探针,对PCR产物进行标记跟踪,实时在线监控反应过程,结合相应的软件对产物进行分析,计算待测样品模板的初始浓度。

3.5载体构建

载体构建是指从生物体中提取并扩增获得目的基因,并将其插入到质粒中使其能够随着质粒复制。

3.6菌种鉴定

菌种鉴定一般只需要提取基因组DNA,然后PCR扩增16S或18S rDNA片段,并应用生物信息学工具比对即可,一般序列一致性在97%就可认定为同种菌株。

3.7其它

5:动物相关实验

5.1 裸鼠成瘤

从体外细胞试验到动物水平体内试验,是基因功能研究的重要飞跃。大部分肿瘤研究使用的是人类细胞,由于异种排斥的存在,我们需要免疫缺陷型小鼠来作为移植瘤模型的载体,通过对该小鼠的注射肿瘤细胞,使其成瘤,观察流体的生长来判断其生物学变化。

常规动物模型构建:

5.1.1小鼠皮下成瘤

5.2.2小鼠脂肪垫成瘤

5.3.3小鼠血液转移瘤

5.4.4腹水瘤

5.5.5 PDX模型(异体移植)、

5.2活体成像

利用一套非常灵敏的光学检测仪器,让研究人员能够直接监控活体生物体内的细胞活动和基因行为。通过这个系统,可以观测活体动物体内肿瘤的生长及转移、感染性疾病发展过程、特定基因的表达等生物学过程。

常规动物模型构建:小鼠肝肾转移模型等

6:其他生物学实验

6.1基因芯片技术

基因芯片的测序原理是杂交测序方法,即通过与一组已知序列的核酸探针杂交进行核酸序列测定的方法,在一块基片表面固定了序列已知的靶核苷酸的探针。当溶液中带有荧光标记的核酸序列TATGCAATCTAG,与基因芯片上对应位置的核酸探针产生互补匹配时,通过确定荧光强度最强的探针位置,获得一组序列完全互补的探针序列。据此可重组出靶核酸的序列。

6.2 流式分选技术

流式细胞仪( Flow Cytometer是一种在功能水平上对单细胞或其他生物粒子进行定量分析和分选的检测手段,可以每秒钟分析上万个细胞,并能同时从一个细胞中测得多个参数。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而且还在不断増加。细胞分选能够根据每个细胞的光散射和荧光特征,将特定的细胞从细胞群体中分选出来,每次一个细胞。所以人们又常常将流式细胞仪称为荧

光激活细胞分选仪( fluorescence- activated cell sorter,FAC)。

6.3外泌体检测

外泌体是指包含了复杂 RNA 和蛋白质的小膜泡 (30-150nm),现今,其特指直径在40-100nm的盘状囊泡。1983年,外泌体首次于绵羊网织红细胞中被发现, 1987年Johnstone将其命名为“exosome”。多种细胞在正常及病理状态下均可分泌外泌体。其主要来源于细胞内溶酶体微粒内陷形成的多囊泡体,经多囊泡体外膜与细胞膜融合后释放到胞外基质中 。所有培养的细胞类型均可分泌外泌体,且外泌体天然存在于体液中,包括血液、唾液、尿液、脑脊液和乳汁中。 有关他们分泌和摄取及其组成、“运载物”和相应功能的精确分子机制刚刚开始研究。 外泌体目前被视为特异性分泌的膜泡,参与细胞间通讯,对外泌体的研究兴趣日益增长,无论是研究其功能还是了解如何将其用于微创诊断的开发。

3.1生物医学相关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根据《商标法》 [3]  规定, 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3.2生物医学相关专利权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发明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2)(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

(3)(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发明成果为前提。

(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3.3生物医学相关著作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 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3.4生物医学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1、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主创新、持续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2、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说明负责人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说明企业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3、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4、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5、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医生集团是按照欧美国家的“MedicalGroup”翻译而来,其本质是医生执业的一种方式,即团体执业。两三个医生结合起来就可以团体执业,团体执业的特点是他们共享彼此的收入,共同承担损失,共享设施设备。有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全美已有超过28万个医生执业团体。

 

医生集团主要源于欧美国家,是多个医生组成的联盟或组织机构。如全美迄今仅有5.6%的医生直接受雇于医院,高达83%的医生则加入医生集团。去年1月的统计报告显示,全美约有28.43万个医生执业团体,其中56.06%仅有1名医生坐诊,超过20人以上的医生集团达2936个。 

医生集团代表医生与各个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协定报销比率,帮助医生更新行医职业资格,为医生交付医生责任险,提供助理和客服帮助医生预约患者、随访,管理患者电子病历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医生集团产生后,慢慢地,很多小规模的医生集团逐渐联合,形成大的执业团体,很多团体合作采用多学科合作的方式,扩大服务量。这些多个医生集团联合起来,就构成了大的医疗集团。这些医生集团可以拥有自己的诊所、医院。美国不少医生集团已经从团体执业发展成为庞大的医疗机构,它们也雇佣了大量的医生——梅奥诊所、克利夫兰诊所都是典型的例子。凯撒医疗集团虽然是诊所起家,但最后发展了医生集团,成为现在强大的医疗集团。

5.1:科研经费相关刑事司法问题咨询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司法公开度的提高,而司法公开度的提高不仅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目标,也是体现司法个案的公平正义标尺。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2019年生效判决的检索,以“贪污罪”为“刑事案由”,以“科研经费”为全文检索关键词,共检索出2014年-2019年间有效刑事判决书共计67份;以“科研经费”为全文检索关键词,共检索出2014年至2019年间有效刑事判决书116份,检索出的刑事判决书中,仅有一例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裁判结果为无罪。可见,套取科研经费的案件基本上是围绕贪污罪进行认定的,且犯罪主体多数是高校和研究机构人员。其中,高校教师8人(行政职务5人、教师3人),高校在职人员10人(招生办主任或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即有权限申报课题或管理科研经费的人员),研究机构人员32人(研究院院长、研究中心主任或研究室成员),其他单位课题负责人17人(气象局局长或医院医师等,有权限申报相关企业、政府项目的人员)。

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构成贪污罪存在如下情形:

第一,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符合贪污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

贪污罪客观方面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进入国有单位管理的科研经费应属于公款,科研人员支取和核销科研经费的行为是科研经费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公务活动的性质,非法占有套取科研经费,可以为现行刑法中的贪污罪所评价。常见套取科研经费的方式:编制虚假预算、用虚假发票,包括并非实际用于科研经费所开具的、形式上真实合法的发票冲账、以他人名义领取劳务费等手段,将国家拨付的科研经费冲账套取。

第二,高校科研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高校科研人员作为事业编制人人员,“负有主持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或“作为课题负责人”,应当具有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与权限,据此认定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实施了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三,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科研人员签订合同的形式将科研经费转到关联公司,是否非法占有了科研经费应当采用实质的判断,而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是为了科研活动。如杭州陈英旭案认定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为:浙江大学依据预算和合同将国拨经费划拨至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账户,表面上是两大公司参与科研,但根据先前夸大两公司科研实力以及之后绝大多数国拨经费未实际用于中试和示范工程的事实,可以判定陈英旭系利用科研的名义订立合同行为掩盖其占有的本质。

第四,行为对象即科研经费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形成共识的观点是国家或单位、社会团体划拨给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属性应当依据个案事实及经费来源等因素进行区分判断。由此,项目获批,科研经费属于纵向经费,则属于公共财物,科研人员在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构成要素条件下,实施了侵吞、窃取和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以上问题得出结论,被告人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套取科研经费案构成贪污罪。

02

被告人李宁套取科研经费案的定性

(一)被告人李宁主要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指控,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宁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某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被告人张磊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其与重点实验室的其他组成人员及李宁课题组的组成人员也分别担任了农业部、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另外,由李宁、张磊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北京济普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济福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被告人李宁伙同张磊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人民币3756余万元的结余经费非法占为己有。

(二)关于被告人李宁构成贪污罪的的认定

第一,被告人李宁伙同他人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特征。

贪污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素,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职务上的便利且加以利用;二是行为人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中手段行为类型共计四种,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者除前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手段;三是前述行为引发了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状态且不法处于持续中,非法且永久性占有公共财物的状态是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实现的。以此为标准来衡量,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了侵吞、骗取等行为非法占有了国有资金:侵吞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及牛奶所得款项,采取虚开发票、提高个人劳务费额度和虚列劳务人员的方法骗取国有资金,且这些资金至案发前处于个人银行卡或由被告人所控制的公司帐号中。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动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拟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7条规定“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中国农业大学《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7条规定“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国家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预算使用经费,对经费支出进行审批;对所承担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李宁利用该特定身份所产生的审批、管理和使用的便利条件实施了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李宁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利用审批、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满足了贪污罪的客观方面构成要素。

第二,被告人李宁所套取的科研经费属于公共资金。

科研经费的属性问题始终是套取科研经费案件认定中的争议问题,形成的共识是在区分科研经费类型的基础上再确定其属性。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与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指纵向课题,即课题组申请国家级部委级的科研项目,经费来源于国家有关部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专款专用,纵向科研经费划拨给高校后,其属性仍是国有财产,专用专款,仍属于刑法上的公共财物,而不属于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的个人财产,那么侵吞、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宁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担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某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被告人张磊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其与重点实验室的其他组成人员及李宁课题组的组成人员也分别担任了农业部、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李宁和张磊承担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或农业部、科技部多项课题,科研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典型的纵向科研项目,属于刑法所界定的公共财物范围。前述该案被告人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将人民币37566488.55元的结余经费非法占为己有,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新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核减认定为3410万元,也最大程度保障了被告人权益,

第三,李宁套取的科研经费还包括其他科研人员的经费和劳务费。

李宁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通过法庭的审理查明,李宁、张磊不仅贪污自己名下的科研经费,还贪污其他科研人员名下的经费,李宁委托谢某、欧某代替其他科研人员报销科研经费和劳务费,从中侵吞其他科研人员名下的科研经费。遂川某公司、江西某牧业公司按照张磊的要求虚开发票55张,套取课题结余经费449万元,其中,李宁名下课题虚开发票8张,套取经费144万元,虚开47张发票,套取其他科研人员名下的课题经费305万元。张磊要求其他公司为自己虚开发票后,将套取的经费返还李宁和其所控制的公司和欧某个人银行卡。当国家审计署计入后,通过陈某某、郭某某签署虚假的技术合同、供货协议与货物欠条来掩盖骗取科研经费的事实。对此。李宁拒不供认,但是,根据张磊的供述,证人陈某某、郭某某等人证明,他们受张磊的委托通过多家公司虚开发票共计269张,其中李宁、张磊名下课题虚开发票46张,套取经费466余万元,利用其他课题负责人名下虚开发票223张,套取经费2092余万元。占套取总额的82%。被告人李宁以自己名下的科研经费继续用于科研而否认贪污的行为,但是,其通过张磊套取其他科研人员的经费用于自己与他人合伙的投资,而其投资的公司有的是空壳公司,有的是从未参与科研项目,而其本人就是其投资公司的股东,有的还是控股的股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李宁在公司所占有股份对应的就是其财产权利。而作为支出科研经费的中国农业大学,并不知道科研经费的流向,与李宁所投资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李宁辩解套取的科研经费是用于继续进行科研的辩解不能成立。

第四,李宁以与科研有关为名否认其非法占有国有资金的性质和目的。

李宁同时兼任济普霖公司部经理、济福霖公司总经理,中国农业大学李宁科研团队的五位教授提交的《李宁院士涉嫌贪污案相关情况说明》中提及:农业科研人员成立公司是目前科研体制下申请课题、完成课题的必要条件,与其他以赢利为目的的公司有本质区别,属于科研人员完成成果转化的工作平台,截留、转移资金继续用于相关科研项目后续工作及成果转化。这一情况说明首先从另一侧面证明了李宁及张磊在客观上实施了截留、转移科研经费的行为,其次也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李宁所成立的公司即使是农业科研人员目前科研体制下申请课题、完成课题的必要条件,但这种形式上的判断不足以衡量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还应该做实质性的判断,即三家公司是否“属于科研人员完成成果转化的工作平台”,其从国家科研经费转移到三家公司的经费是否真实地用于了成果转化或后续工作,如项目成果获得专利后是否依赖于这两个公司进行生产与经营服务于社会,等等。这就需要做实质的判断,事实是涉案的李宁个人投资的三家公司虽协助或参与了部分李宁申报课题的研究工作,但仅仅是提供了辅助劳务,且李宁决定并由课题组按照工作量支付了相应的酬劳,是独立运营公司而非单纯的成果转化平台;转移到三家公司的涉案款项大部分被作用投资款进入了李宁个人出资的公司,农业大学所开设的科研经费公款账户已经平帐。由此表明,通过套取、截留及转移等方式原属国家划拨的科研经费已转移至李宁个人出资的公司,且该部分款项实际上并没有用于后续科研开发,而呈现了事实上被非法占有的状态,进而可以认定李宁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被告人李宁套取的科研经费的方式与杭州陈英旭案非常相似。陈英旭作为课题负责人在课题合同书中过度夸大其实际控制的高博公司、波易公司的专业能力,以使两公司得以成为项目协助单位。两公司在参与课题协作后,并未按约定担负完成指定的课题内容。而事实上,课题实际实施的部分均由浙江大学完成。同时,陈英旭学生在其指示下,以陈英旭实际控制的公司名义,将国家专项科研经费,采用虚开发票、编制虚假账目列支的方法冲账套取。而拨付到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的科研经费,两公司绝大多数未依预算使用。由此认定,陈英旭存在非法占有国有资金945万元,陈英旭与李宁同时被国家审计署查获,2014年1月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综上,被告人李宁伙同他人在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吞、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所套取的科研经费属于公共资金,且其具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金的目的,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李宁构成贪污罪。

03

规范科研经费管理降低科研人员刑事风险

从李宁贪污案的判决可以预期该案在科研人员群体中会引发巨大的反响,或成为影响性诉讼案件,或成为最高司法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来源。所以案结事不能了,通过该案必须确信的是,一方面在国家实施科技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鼓励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的今天,处理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类案时应当遵循刑法谦抑理念,强调刑事制裁的最后性和不得已性,能够用其他责任方式处理的不能用刑事制裁手段。另一方面,突显了一些科研人员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淡薄问题,由此,预防永远优于事后处罚,规范科研经费管理,降低科研人员刑事风险则是重中之重。

第一,构建科经费管理体制、构成犯罪应依法处罚。

科研创新特质就在于不确定性,无法设计、不可预测,科研思路可能发生改变,科研这些特点要求国家管理政策制度更加灵活、效率更高,更重要的是要将科研人员从简单繁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在被充分信任的条件下开展创造性的工作。但是有些科技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性和特殊性,采取虚报冒领骗取科研经费,中饱私囊,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身份多么特殊,贡献多大,不因身份特殊就搞法外开恩。

第二,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并非一概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从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的情节、数额、行为动机、法益侵害后果等多方面加以认定。依据高校等研究机构有关规定,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可以获取劳务费、加班费以及绩效科研奖励等,但因存在着财务限额制度、限期报销制度等因素制约,使用虚假的发票变相领取上述费用,但正常经费下拨后及时归还,真正用于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并且是必须的或者因科研工作需要而暂时挪用并及时归还,或为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避免遭受重大损失的科研项目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或者数额较小等,不宜追究。所以,追究套取纵向科研经费的案件不能过于机械与严苛,要结合法治精神,区别对待。

第三,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极大提高司法公信力。

结合李宁案,司法机关充公考虑科技创新、科研成果转化中新问题、区分科研人员合法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经费之间的界限;区分按照科技创新需要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科研经费的界限,这充分体现了司法善行的法治精神,即一方面,有罪裁量结果既践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意涵,符合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推动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体现了惩治犯罪与保护法益的有机结合,使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得以具体化,另一方面,最大限度践行刑法谦抑理念,因此,本案最后判决依据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核减345余万元不计算在贪污犯罪数额中,作为违法所得充分体现保护科研人员权利和利益,提高司法公信力。这是刑事法治建设中最为坚定的司法担当。(徐岱)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5.2:医疗事故相关法律问题咨询

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但医疗纠纷还包括其他原因引发的纠纷。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

1、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要有违法、过失行为;

3、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

4、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 山东圣剑医学研究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颖秀路2755号同缘大厦9F901室

联系电话:0531-88288712